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手续及档案接转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京组发〔2011〕27号)精神,我局与市征兵办、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及档案接转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京组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手续及档案接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人员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1年12月(含)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包括按照《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关于“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生”政策于毕业前一年度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二、就业手续
根据《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京组发〔2011〕27号)“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日常工作”的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就业及调整手续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到接收单位开具接收函,并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或委托立户存档的人才中介机构)盖章。入伍前有就业单位,退役后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需出具原就业单位离职证明。
2.个人持《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原件及接收函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办理就业手续,签注内容为“根据相关规定,同意退役大学生士兵XXX到XXX单位报到,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
3.个人持签注后的《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档案另转。
4.办理《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签注后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招录聘用手续、身份认定、岗位核定、工资定级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且服役期间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招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档案接转管理
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本规定适用人员的档案接转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县户籍退役后未落实就业单位人员(包括选择“自主就业”的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并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管理服务。相关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存档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后,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调转其人事档案,或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存档。
毕业生入伍后档案移交部队的,退役后由民政部门出具退役大学生档案转递通知,将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接收。
毕业生入伍后档案未移交部队的,退役后由民政部门出具退役大学生档案转递通知,将服役期间士兵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接收,该机构负责将毕业生档案和服役期间士兵档案合并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入伍前有工作单位,且人事档案一直在单位存放的,由档案所在单位负责档案合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