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就发(1998)129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委员会,在京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规范劳动力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教委研究,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未正常就业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下列人员的档案可转入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纳入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围:
(一)经学校批准的各类退学(含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生;
(二)毕业生中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成行的;
(三)毕业生中经本人申请,市教委同意,不参加毕业统一派遣的;
(四)毕业生中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派遣的;
(五)毕业生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六)因病暂缓分配,毕业后满一年仍不能派遣的毕业生;
(七)其它原因未能按规定正常就业的毕业生。
二、档案转移手续:
(一)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将××同志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由学校负责转移档案。
(二)未派遣或已由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京外院校毕业生及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出具处理意见或证明,将档案转至北京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负责转移档案。
(三)按计划派遣到北京市的毕业生,由北京市人事局出具《决定》,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负责转移档案。
三、档案转至区、县劳动局前,有关部门必须将其入学前中、高考材料,在校期间的材料及以下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一)毕业生登记表;
(二)学习成绩登记表;
(三)离校前的体检结果;
(四)入党(团)志愿书;
(五)《决定》或学校处理意见(指京外院校);
(六)学校关于对学生学籍处理(包括退学、开除、勒令退学等)的决定;
(七)其它应该归档的材料。
四、学校或主管部门应自做出转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学生档案转至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转档手续时还应持下列材料:
(一)档案转递通知单;
(二)档案材料清单;
(三)办事人员单位介绍信。
五、各区、县劳动局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收、管理档案。
六、档案转出单位在开具《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同时,应通知毕业生或退学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学历证书;有关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七、上述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后,就业不再按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