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学〔2012〕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毕业生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大学生积极进取,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市教委、团市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各高校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六)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
(一)学校推荐。经班级提名、院(系)考察,由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后上报市教委。
(二)市教委审定。市教委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由市教委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是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各高校要在本《意见》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选细则,并将评选细则报市教委备案。
(二)严格程序。评选过程中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推荐名单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公示;确保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三)按时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应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开展。春季毕业生中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在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完成。有关评选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市教委、团市委《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京教学〔1995〕017号)和市教委、团市委《关于下放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权限的通知》(京教学〔2004〕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