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我委于2018年出台《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8〕3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6号)要求,我委拟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今后,学校在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定向生除外),市教委不再收取各类材料,改由学校审核并保存,且保管期限不低于3年。就业手续办理政策和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8〕3号)执行。
二、毕业生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时,由学校审核有关书面材料并同意后,通过“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及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就业平台”)提交申请,市教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打印《就业报到证》。学校在5个工作日后,凭“北京地区高校《就业报到证》打印申请单”(登陆“就业平台”打印并加盖就业部门公章)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办理改派、变更手续的,须将原《就业报到证》(上下两联)退回。
三、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在校内广泛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要配齐工作队伍,提供专门的场地和资金支持,安排专人做好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和各类材料的保管工作,服务好广大毕业生。
我委将进一步加大行政检查力度,对各高校的政策执行、办理流程、材料审核及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高校执行政策一致,维护毕业生权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