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或“学校”)定向生的就业工作,加强履约管理,维护首都高等教育公平和毕业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定向生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定向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培养方式为定向的学生,包括单位和地区定向生。
(二)定向生计划是国家为保障民族地区、贫困落后和艰苦地区发展,以及部分单位获得优秀人才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定向生教育,严格履约管理,确保定向生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定向生应按合同就业,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履约的,方可申请改派。
(四)原则上不受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以及其他录取分数低于本校普通录取计划最低分的定向生的改派申请。
二、定向生改派的条件和范围
定向生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改派的,必须符合改派条件和改派范围。
(一)改派条件。可以申请改派的特殊原因主要指:原定向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无法按合同接收毕业生就业;定向生本人因患病、伤残、家庭基础变更等原因确实无法履约;其他经原定向单位和学校认可的,导致定向生确实无法履约的原因。家庭基础变更主要指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调动户籍离开原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改派范围。定向生改派原则上仅限定向单位和定向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整。因患病、伤残或者家庭基础变更导致确实无法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可申请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改派。
定向生办理改派后,其定向培养身份不变。
三、定向生改派程序
(一)定向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附件1)。
(二)学校初审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和校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四)由学校行校文报市教委复核(寒、暑假期间不受理)。
定向生申请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改派的,完成以上四项程序后,还须履行以下程序:
(五)市教委复核通过后进行公示(附件2)。
(六)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改派结果面向社会公告(附件3)。
四、定向生改派材料
学校要认真审核、提供以下材料,并上报市教委:
(一)定向生本人签名的改派申请。
(二)定向生改派的校内公示情况说明(加盖学校公章),包括公示形式、公示日期、公示内容、公示范围。
(三)学校为该定向生办理改派手续的请示(加盖学校公章)。
(四)定向生原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书面意见(加盖原定向单位公章),原定向单位破产、撤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重组后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或重组后单位公章)。
(五)因患病、伤残等原因申请改派的,需提供定向单位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材料,证明定向生因患病或伤残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原定向合同就业;因家庭基础变更申请改派的,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按合同约定需要缴纳违约金的,需提供缴纳违约金发票或收据。以上材料原件由学校审核,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市教委。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定向生申请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改派的,还须提供校长办公会(或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该定向生改派申请的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准确把握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严格定向生改派管理,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政策执行到位。
(二)各高校要严格定向生管理,不得擅自修改培养方式,并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平台及资源管理系统准确维护定向生信息。
(三)各高校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规范定向生改派工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向学生公布,并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平台及资源管理系统公布各高校的实施细则。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师范生的改派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